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会同财政部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