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中央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