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赤潮防控按每亩补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在测算基础上,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结合灾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地方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防灾资金投入,以及灾后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