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各省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