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控制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为财政部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