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3个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第十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 第十一条 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第十三条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补助遭受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地方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包括灾后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为避免二次人员伤亡所采取的一定期限内的调查与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水利、国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