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补助遭受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地方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包括灾后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为避免二次人员伤亡所采取的一定期限内的调查与监测、周边隐患排查、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排危除险和临时治理措施、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