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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水利、国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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