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相关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