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