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