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