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救灾资金,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