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6〕17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