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