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