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