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3个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