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