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
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