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安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安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公安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四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公安部科学事业费和公安事业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指仅用于公安工作,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 第八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分为: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技术基础类、技术发明类。 第九条 “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中“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项目;“成果转化”是指在应用推… 第十条 “技术基础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公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与技术基础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的技术发明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项目的评奖标准如下: 第十五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技术基础类项目的评奖标准如下: 第十六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奖标准如下: 第三章 候选人和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九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单项候选人数和候选单位数实行限额。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评委会由21至2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安部主管科技的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公安部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技术的领…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置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含制证技术)等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公安部科技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成立专门评审小组,负责特定项目的评审。特定项目由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安部领导批准。专门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7至…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所属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部门、直属机构申报;公安部有关局、直属研究所、院校所属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完成单位和…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和评价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内进行推荐。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安部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初评,对推荐的三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完毕,应当将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提交评委会评审,将评出的三等奖项目提交评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委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及评委会实行限额评审,即获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三分之二,二等奖数不超过获奖数的三分之一,一等奖数不超过二等奖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审结果以评委会通知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 第四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决定。 第五十条 异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章 授奖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应当在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后,将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报公安部批准。对经公安部批准的获奖项目和人员予以授奖。 第五十二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由公安部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剽窃、侵犯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由公安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五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由公安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评… 第五十五条 参与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部有关局、直属研究所、院校不再设立厅、局级公安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关于设立厅局级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