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八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评审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初评,对推荐的三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评审的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