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和评价证明材料。

前款中的技术资料是指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评价证明材料是指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测试报告或应用报告、查新报告等。其中,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须颁发一年以上,标准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