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所属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部门、直属机构申报;公安部有关局、直属研究所、院校所属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向本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完成单位和…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申报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和评价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内进行推荐。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安部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安部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