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技术资料、评价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验收或鉴定是否超过一年以上,标准项目是否实施一年以上;
申报推荐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推荐书,推荐单位应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和等级,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技术资料、评价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验收或鉴定是否超过一年以上,标准项目是否实施一年以上;
申报推荐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推荐书,推荐单位应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和等级,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