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的项目。
前款中的产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
前款中的产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能重复实现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