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中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与技术基础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创新性突出,即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和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即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

推动公安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即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