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在技术发明项目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