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