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
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为完善公安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公安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
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为完善公安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公安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