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评委会由21至2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安部主管科技的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公安部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技术的领…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置法庭科学、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警用信息通信及信息安全技术、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技术(含制证技术)等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公安部科技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成立专门评审小组,负责特定项目的评审。特定项目由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安部领导批准。专门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7至…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