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委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