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选用程序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及其拟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核准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第三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报告材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监察机关重大处分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记录并管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或重大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 第五十二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报告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