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