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