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