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