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选用程序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及其拟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核准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第三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报告材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