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