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
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调任、兼任或转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或任职中断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