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报告材料:

任职报告文件;

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

任命文件复印件;

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