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被判处刑罚;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解除相关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