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