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