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