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 第五十二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报告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