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依照保险监管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因任职资格失效,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指定、更换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报告的,不再重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