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记录并管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报告的情况;
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记录、监管意见、监管措施决定;
离任审计报告;
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报告的情况;
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记录、监管意见、监管措施决定;
离任审计报告;
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