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