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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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